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補,1737,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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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737號
原 告 程弘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岡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7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3,4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本件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及所請求被告給付之支票係提示前或後所取得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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