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勞再小,1,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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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再小字第1號
抗 告 人 李育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9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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