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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威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魏辰睿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5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定。
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書狀並未檢附繕本,上訴人應補提民事上訴狀繕本。
三、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變更,上訴人應提出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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