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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劉翰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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