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林宜璇
被 告 尚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乃設在「桃園市平鎮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在卷可憑,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