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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52號
原 告 張朝彥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寶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明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7日上午9點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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