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勞簡,7,2017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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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株楠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林定業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4008元,應徵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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