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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88號
原 告 鄭稜澐
被 告 大陸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宥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5日星期二上午10點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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