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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佳詩、陳**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佳詩向聲請人申請通信貸款及信用卡使用,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寬遺留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32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惟其於民國98年10月13日以分割繼承登記為原因逕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其等行為實難排除係為逃避債務,為保障聲請人之上開債權,乃請求相對人陳**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由相對人陳佳詩與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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