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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3360號
聲 請 人 陳季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袖宣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應返還存款新台幣柒拾陸萬元予聲請人,惟未記載相對人住居所,僅記載「請法院命聲請人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查詢後補正」,經本院函請聲請人說明本件為何需發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查詢相對人資料。
據聲請人之陳報,聲請人與相對人係母女關係,因相對人離家出走不知去向,於民國106年6月7日已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報請協尋,有聲請人提出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在卷可稽,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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