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司調,4190,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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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4190號
聲 請 人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 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238萬5,216元,應徵聲請費 5,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

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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