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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國簡字第9號
原 告 莊榮兆
兼訴訟代理人 蔡英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兼法定代理人張宏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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