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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黃江榮即翁美玲之繼承人
被 告 黃馨毅即翁美玲之繼承人
被 告 翁玟瑄即翁美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0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以其繼承被繼承人翁美玲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8,904元,及其中新臺幣50,228元自民國98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以其繼承被繼承人翁美玲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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