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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041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董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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