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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086號
原 告 謝芷凌
被 告 何侃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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