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1130,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130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被 告 劉式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43元,及其中新臺幣76,643元自民國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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