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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25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洪煜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草屯鎮,有原告提出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參;
又被告住所地亦在南投縣草屯鎮,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雖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居所在彰化縣芬園鄉,然尚未提出任何資料佐證屬實,故本件訴訟確定具有管轄權之法院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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