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1528,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528號
原 告 王翠敏
林煒庭
林安裕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1039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6年5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