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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65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張家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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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逾 期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違 約 金 計 算 │
├──┼────┼────────────┼─────────────┤
│1 │40,000元│自93年12月21日起至104年8│自94年1月22日起至104年8月 │
│ │ │月31日止按年息17.99%計算│31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
│ │ │。 │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 │ │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止按年息14.98%計算。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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