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105號
原 告 陳錦珠
被 告 魏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看護費事件,經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