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2247,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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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壹、程序事項:
  4. 貳、實體事項:
  5. 一、原告主張:
  6. 二、被告則以:
  7.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25頁正面、第136頁背面至
  8. ㈠、被告自88年6月6日起登記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9. ㈡、被告自88年4月29日起登記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10. ㈢、A5之10房屋為住家,管理費坪數以41.09坪計算,B1之1
  11. ㈣、三采藝術園區98年7月18日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十二
  12. ㈤、三采藝術園區101年7月7日第十二屆區權會十三、討論事項
  13. ㈥、被告有全程出席參加三采藝術園區104年6月28日第十五屆區
  14. ㈦、兩造均同意三采藝術園區101年7月7日第十二屆區權會決議
  15. ㈧、被告就A5之10之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6
  16. ㈨、被告永豐銀行帳戶自動扣款兩間房子的費用,如果一個足額
  17. ㈩、當期管理費採自動扣款是當期單月15日前要有應扣款金額之
  18.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200頁背面至第201頁正面):
  19. ㈠、原告就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就兩間房屋可
  20. ㈡、被告就B1之10房屋於105年3月至4月之管理費、車位清潔費
  21. ㈢、三采藝術園區105年6月25日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
  22. 五、本院之判斷:
  23.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88年6月6日起登記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24. ㈡、原告就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就兩間房屋可
  25. ㈢、被告就B1之10房屋於105年3月至4月之管理費、車位清潔費
  26. ㈣、三采藝術園區105年6月25日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
  27. ㈤、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之管理費、車位清潔費之總額為
  28.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前開規定,訴
  29.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
  30. 七、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31.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32.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33.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247號
原 告 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文成
訴訟代理人 王群貴
被 告 尹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附表所示金額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55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支付命令卷第3頁)。

嗣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5,062元(49,942元屬計算錯誤,應更正為55,062元),及按附表(即本院卷194頁表格所示之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94頁、第199頁),核屬聲明之減縮,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主張被告自88年6月6日起登記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0樓之6號房屋(A5之10房屋)之所有權人,A5之10房屋配置有兩個汽車停車位(編號634號、635號),及自88年4月29日起登記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0樓之1號房屋(B1之10之房屋)之所有權人,B1之10房屋配置有一個汽車停車位(編號75號),A5之10房屋為住家,管理費坪數以41.09坪計算,B1之10亦為住家,管理費坪數以44.4875坪數計算。

㈡依三采藝術園區98年7月18日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案由三決議:授權管委會針對區分所有權人全程出席區權會之優惠額度及優惠資格對象認定,由管委會視財務狀況來決定。

另依三采藝術園區規約第21條記載:「管理費用之訂定、調整、收取、支付等細則,授權管委會另訂辦法規範之」等語,亦可認有授權管委會調整管理費用之權限,104年4月份管理委員會議亦決議:「本人或委託配偶及年滿20歲以上直系親屬出席會議,並全程與會且完成簽退者抵扣管理費一個月,委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出席會議者,得優惠抵扣管理費1,000元」等語,故被告雖有全程出席參加三采藝術園區104年6月28日第十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105年6月25日之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就兩間房屋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之管理費,應僅得減免一個月,尚有一個月之管理費仍須繳納,且因汽車位停車費並無減免優惠,仍須繳納。

因被告於永豐銀行帳戶內單月14日之餘額未達應扣金額,故應以每坪45元計算管理費。

每期300元計算每位汽車位清潔費,故被告就A5之10之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經減免一個月管理費後,應繳納之管理費各為1,849元(45元41.091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車位費為600元(計算式:300元2位)。

就B1之10之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應繳納之管理費各為2,002元(45元44.48751月=2,002)、車位費為300元(計算式:300元1位)。

㈢被告就B1之10房屋於105年3月至4月之管理費、車位清潔費因被告需於105年3月14日前在永豐銀行帳戶內有應扣金額3,759元(計算式:40元44.4875坪2月+200元【一個停車位】=3,759元),系統方可自動扣款,惟被告於105年3月14日僅餘存款6,893元,經系統105年3月15日自動扣款被告就A5之10應扣金額3,687元(計算式:40元41.09坪2月+400元【2個停車位】)後,僅餘3,206元,不夠扣B1之10應扣金額3,759元,故自動扣款失敗。

被告即應以每坪45元計算B1之10管理費4,004元(計算式:4544.4875坪2月=4,004元),每期300元計算車位清潔費。

㈣三采藝術社區105年6月25日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六之會議,決議就住家/店面每戶/每坪調漲10元,本案通過管理費調漲,授權第十六屆管理委員會公布實施,而管委會公布自105年11月起實施調漲後之管理費,如以永豐銀行自動扣款方式繳交者(需於單月14日前將應扣金額存入),管理費就住家每月以每坪50元計算,汽車位清潔費每期(2個月)以200元計算。

如由住戶自行轉帳,管理費就住家每月以每坪55元計算,汽車位清潔費以每期300元計算。

準此,被告就A5之10需於單月14日前在永豐銀行帳戶內有應扣金額4,509元(計算式:50元41.09坪2月+200元2【兩個停車位】=4,509元),系統方可自動扣款。

就B1之10需於單月14日前在永豐銀行帳戶內有應扣金額4,649元(計算式:50元44.4875坪2月+200元【一個停車位】=4,649元),惟依被告所提出其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於105年11月14日、106年1月14日、106年3月14日、106年5月14日剩餘存款不夠自動扣款A5之10的管理費、車位清潔費之金額4,509元,遑論接續扣款B1之10的管理費、車位清潔費4,649元。

準此,被告就105年11月至106年6月應繳納之管理費每月應以每坪55元計算,汽車位清潔費每期每位應以300元計算。

依此計算,被告就A5之10房屋於105年11月至106年6月每期應繳納管理費為4,520元(計算式:55元41.09坪2月=4,520元),車位清潔費每期為600元,合計為5,120元。

就B1之10房屋於105年11月至106年6月每期應繳納管理費為4,894元(計算式:55元44.4875坪2月=4,894元),車位清潔費為300元,合計5,194元。

㈤爰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民法法定遲延利息之規定,訴請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程序事項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㈠三采藝術園區98年7月18日第九屆區權會雖曾決議:授權管委會視財務狀況以決定出席區權會住戶之優惠額度之決議應達之出席數門檻,屬於規約第8條第2項中段所謂規約第7條第5款到第10款之事由,應以全體住戶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參加,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惟該次決議未達上開出席數、決議數之門檻,應屬無效。

另依三采藝術園區於101年7月7日第十二屆區權會案由九決議全程出席者減免兩個月管理費,故管委會104年4月份決議全程出席者僅減免一個月管理費,與101年7月7日區權會決議不同,應屬無效。

被告有全程出席參加三采藝術園區104年6月28日第十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105年6月25日之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101年7月7日第十二屆區權會決議結論,被告就兩間房屋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之管理費應減免二個月,被告無須給付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之管理費。

㈡被告於105年3月28日手動匯款轉帳2,722元,係因為被告認為當時有溢繳管理費,方匯款上開金額。

㈢三采藝術園區105年6月25日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議題六「調高管理費案」之決議有一案兩次表決之情形,違反社區重大議案一事不二決之慣例,且重新表決應交付臨時動議表決,非主席之職權,該管理費調漲之決議無效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25頁正面、第136頁背面至第137頁正面、第200頁正背面,為配合判決書之製作,於不影響爭點要旨下,依卷內證據更正內容或調整部分文字用語):

㈠、被告自88年6月6日起登記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0樓之6號房屋(A5之10房屋)之所有權人,A5之10房屋配置有兩個汽車停車位(編號634號、635號)。

(見本院卷第27頁)

㈡、被告自88年4月29日起登記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0樓之1號房屋(B1之10之房屋)之所有權人,B1之10房屋配置有一個汽車停車位(編號75號)。

(見本院卷第141頁)

㈢、A5之10房屋為住家,管理費坪數以41.09坪計算,B1之10亦為住家,管理費坪數以44.4875坪數計算。

㈣、三采藝術園區98年7月18日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十二、臨時動議、案由三、提案人:管委會,案由: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管委會視當時財務狀況決定優惠額度及優惠對象資格認定。

決議:授權管委會視當時財務狀況決定優惠額度及優惠資格對象認定,經在場人數表決同意395票。

(見本院卷第151頁)

㈤、三采藝術園區101年7月7日第十二屆區權會十三、討論事項、案由九、案由:為激勵住戶參與區權大會會議之優惠辦法,納入規約乙案討論。

說明1、優惠辦法往例皆由各屆委員會決議,實為不妥善。

…。

『擬議:只針對本次參加會議者之優惠辦法表決,不納入規約。』

決議:經與會區分所有權人681人出席表決,同意471票:管理費優惠辦法,凡親自出席者(含配偶及直系親屬等),享有優惠兩個月之管理費、委託出席者,享有優惠一個月之管理費,本案自通過後立即生效,『並於本次管理費7至8月份辦理實施』但不納入規約。

(見本院卷第163至164頁)

㈥、被告有全程出席參加三采藝術園區104年6月28日第十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105年6月25日之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㈦、兩造均同意三采藝術園區101年7月7日第十二屆區權會決議之效力僅減免管理費,並未減免住戶之汽車位清潔費。

㈧、被告就A5之10之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6年6月之兩個位子之汽車位清潔費仍未繳納。

被告就B1之10之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6年6月之一個位子之汽車位清潔費仍未繳納。

被告就應繳納104年9至10月、105年9至10月的汽車費清潔費,被告同意以每期(一期為兩個月)每個汽車停車位清潔費以300元計算。

㈨、被告永豐銀行帳戶自動扣款兩間房子的費用,如果一個足額扣,另一個不足額扣,還是會扣其中一個。

依被告帳戶紀錄是先扣A5之10房屋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再扣B1之10房屋之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

㈩、當期管理費採自動扣款是當期單月15日前要有應扣款金額之款項可資扣款。

如帳戶餘額未有應扣款之款項,住戶即不得主張自動扣款之優惠。

、105年6月25日時三采藝術園區之主任委員為武栯緹(見本院卷第31頁)。

、若105年6月25日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六「調高管理費案」之決議有效,被告永豐銀行之帳戶於105年11月15日、106年1月15日、106年3月15日、106年5月15日扣被告兩間房屋自動扣款之費用分別為A5之10為4509元,B1之10為4649元。

、被告於105年11月、106年1月、3月、5月間於15日自動扣款前,個人自行轉帳認定的金額,故致被告永豐銀行帳戶不足繳交電腦系統設定的當月15日管委會認定應繳金額。

、每一期之管理費、汽車位清潔費,應在該期第一個月(即單月)20日前為繳納,自該月21日起即開始計算法定遲延利息。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200頁背面至第201頁正面):

㈠、原告就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就兩間房屋可減免之管理費數額,應減免一個月或減免兩個月?98年7月18日區權會十二、臨時動議案由三之決議事項(區權人全程出席區權會之優惠額度及優惠對象),應有之出席數、同意數門檻?

㈡、被告就B1之10房屋於105年3月至4月之管理費、車位清潔費,應繳納多少元?

㈢、三采藝術園區105年6月25日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議題六「調高管理費案」之決議效力如何?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88年6月6日起登記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0樓之6號房屋(A5之10房屋)之所有權人,A5之10房屋配置有兩個汽車停車位(編號634號、635號),及自88年4月29日起登記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0樓之1號房屋(B1之10之房屋)之所有權人,B1之10房屋配置有一個汽車停車位(編號75號),A5之10房屋為住家,管理費坪數以41.09坪計算,B1之10亦為住家,管理費坪數以44.4875坪計算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第十七屆主任委員選舉之會議紀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中市南屯區公所106年8月21日公所農建字第1060019965號函、被告建物登記謄本、管理費計算式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第27頁、第141頁、第194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就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就兩間房屋可減免之管理費數額,應減免一個月或減免兩個月?98年7月18日區權會十二、臨時動議案由三之決議事項(區權人全程出席區權會之優惠額度及優惠對象),應有之出席數、同意數門檻? ⒈三采藝術園區98年7月18日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十二、臨時動議、案由三、「提案人:管委會」,案由: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管委會視當時財務狀況決定優惠額度及優惠對象資格認定。

決議:授權管委會視當時財務狀況決定優惠額度及優惠資格對象認定,經在場人數表決同意395票,已超過2分之1此案通過等情,有該次區權會之會議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1頁)。

被告固抗辯:三采藝術園區98年7月18日第九屆區權會決議:授權管委會視財務狀況以決定出席區權會住戶之優惠額度之決議應達之出席數門檻,屬於規約第8條第2項中段所謂規約第7條第5款到第10款之事由,應以全體住戶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參加,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云云(見本院卷第201頁正面),然查:①規約第7條第5款至第10款分別記載:5、審議並表決本規約。

6、審議本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7、審議本社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8、審議本社區因地震…重大事變。

肇至危害公共安全而需實施重建者。

9、審議本社區建築物因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違害公共安全之虞而需實施重建者。

10、審議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等語(見支付命令卷第7頁),均與全程出席區權會者得享有減免管理費之優惠無關,是被告此部分抗辯,應屬無據。

②就出席區權會者得享有管理費優惠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本院認應屬規約第7條第2款:討論並表決「管委會之提案」,交付管委會執行之事項(見支付命令卷第7頁),或其他一般區權會之議案,應回歸規約第8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由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參加即可開議,並經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通過。

而三采藝術園區全部為827戶,有使用執照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3頁),故該議題有735人出席(見本院卷第146頁),已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表決同意者有395人(見本院卷第151頁),已過半同意,應屬有效決議。

⒉雖三采藝術園區於101年7月7日第十二屆區權會之會議紀錄十三、討論事項、案由九、案由:為激勵住戶參與區權大會會議之優惠辦法,納入規約乙案討論。

說明1、優惠辦法往例皆由各屆委員會決議,實為不妥善。

…。

『擬議:只針對本次參加會議者之優惠辦法表決,不納入規約。』

決議:經與會區分所有權人681人出席表決,同意471票:管理費優惠辦法,凡親自出席者(含配偶及直系親屬等),享有優惠兩個月之管理費、委託出席者,享有優惠一個月之管理費,本案自通過後立即生效,『並於本次管理費7至8月份辦理實施』但不納入規約乙情,亦有該次區權會之會議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3至第164頁),是三采藝術園區第十二屆區權會,僅係針對有全程出席第十二屆區權會之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優惠辦法討論,並非通案決議及於以後其他各屆區權人出席區權會之優惠辦法討論。

故第十三屆以後各屆出席之優惠辦法,仍應回歸98年7月18日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準。

⒊又三采藝術園區104年6月28日第十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十四、臨時動議2記載:有關本次親自出席與委託出席優惠說明,依據本社區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案由三: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管委會視當時財務狀況決定優惠額度及優惠對象資格認定,表決通過等語(見本院卷第166頁),僅係重申敘述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案由三之決議結果。

至於記載:「本屆104年四月份管理委員會議題討論案由六:第十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優惠說明討論案,會議決議如下:本人或委託配偶及年滿20歲以上直系親屬出席會議,並全程與會且完成簽退者抵扣管理費一個月,委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出席會議者,得優惠抵扣管理費1,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66頁),係記載104年4月份「管理委員會決議」之結果(見本院卷第153至157頁),僅在告知管委會104年4月之決議結果,並非第十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決議全程與會且完成簽退者優惠抵扣管理費一個月,第十五屆區權會之會議紀錄亦未記載第十五屆區權會有表決通過優惠抵扣一個月。

被告抗辯:前主委吳進安於會議紀錄隱匿區權會表決未達門檻一事,記載表決通過並強制實施,登載不實云云(見本院卷第175頁),容有誤會。

⒋基於上開98年7月18日第九屆區權會之授權,管委會於104年4月份針對:案由六、第十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優惠說明討論案,會議決議如下:本人或委託配偶及年滿20歲以上直系親屬出席會議,並全程與會且完成簽退者抵扣管理費一個月,委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出席會議者,得優惠抵扣管理費1,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53頁、第157至158頁),即屬有效。

⒌被告有全程出席參加三采藝術園區104年6月28日第十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105年6月25日之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故就兩間房屋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之管理費僅各得減免一個月,被告尚須給付一個月之管理費。

因被告於永豐銀行帳戶內104年9月14日、105年9月14日之餘額分別為285元、414元(見本院卷第128頁),未達應扣金額,故應以每坪45元計算管理費。

兩造亦不爭執三采藝術園區101年7月7日第十二屆區權會決議之效力僅減免管理費,並未減免住戶之汽車位清潔費。

而被告就A5之10有兩個汽車位,就B1之10有一個汽車位。

被告亦自認就上開三停車位於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之汽車位清潔費仍未繳納,且被告同意就應繳納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的汽車費清潔費,以每期(一期為兩個月)300元計算(見本院卷第200頁背面)。

準此,被告就A5之10之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應繳納之管理費各為1,849元(45元41.091月)、車位費為600元(計算式:300元2位)。

就B1之10之104年9月至10月、105年9月至10月應繳納之管理費各為2,002元(45元44.48751月=2,00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車位費為300元(計算式:300元1位)。

㈢、被告就B1之10房屋於105年3月至4月之管理費、車位清潔費,應繳納多少元?⒈依原告所提出住戶遷入須知,於105年3月至4月之管理費、車位清潔費,如以永豐銀行自動扣款方式繳交者(需於單月14日前將應扣金額存入),管理費就住家每月以每坪40元計算,汽車位清潔費每期(2個月)以200元計算,如由住戶自行轉帳,管理費就住家每月以每坪45元計算,汽車位清潔費以每期300元計算,有99年修訂版住戶遷入須知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頁)。

⒉本件被告就B1之10需於105年3月14日前在永豐銀行帳戶內有應扣金額3,759元(計算式:40元44.4875坪2月+200元【一個停車位】=3,759元),系統方可自動扣款。

惟依被告所提出其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於105年3月14日僅餘存款6,893元(見本院卷第128頁),經系統105年3月15日自動扣款被告就A5之10應扣金額3,687元(計算式:40元41.09坪2月+400元【2個停車位】)後,僅餘3,206元(見本院卷第128頁),不夠扣B1之10應扣金額3,759元,故自動扣款失敗。

被告即應以每坪45元計算B1之10管理費4,004元(計算式:4544.4875坪2=4,0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每期300元計算車位清潔費。

⒊至於被告於105年3月28日手動匯款轉帳2,722元(見本院卷第128頁),因不符系統設定應扣金額,故系統會以連動轉帳之方式,退回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併此敘明。

㈣、三采藝術園區105年6月25日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議題六「調高管理費案」之決議效力如何?⒈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類於社團法人之總會,其決議有瑕疵時,自應適用民法第56條有關規定。

即其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7年度台再字第6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依原告所提出三采藝術社區105年6月25日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六之會議紀錄,確實記載「提案調整管理費每坪增加10元」(見本院卷第33頁背面),表決結果管理費調整易589票,決議:經與會區權人(含代理出席)表決同意589票,住家/店面每戶/每坪調漲10元,本案通過管理費調漲,授權第十六屆管理委員會公布實施(見本院卷第34頁背面)。

本件被告抗辯三采藝術社區105年6月25日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議題六調高管理費案,有一案兩次表決之情形,違反社區重大議案一事不二決之慣例,且重新表決應交付臨時動議表決,非主席之職權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然而,縱令被告所辯一案兩次表決為真,至多僅屬「決議方法」違法或不當之問題,因被告自承未於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後3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揆諸前開實務見解,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屬有效。

⒉承上,三采藝術園區105年6月25日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議題六「調高管理費案」決議後,自105年11月起,如以永豐銀行自動扣款方式繳交者(需於單月14日前將應扣金額存入),管理費就住家每月以每坪50元計算,汽車位清潔費每期(2個月)以200元計算,如由住戶自行轉帳,管理費就住家每月以每坪55元計算,汽車位清潔費以每期300元計算,有105年修訂版住戶遷入須知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

準此,被告就A5之10需於單月14日前在永豐銀行帳戶內有應扣金額4,509元(計算式:50元41.09坪2月+200元2【兩個停車位】=4,509元),系統方可自動扣款。

就B1之10需於單月14日前在永豐銀行帳戶內有應扣金額4,649元(計算式:50元44.4875坪2月+200元【一個停車位】=4,649元),惟依被告所提出其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於105年11月14日、106年1月14日、106年3月14日分別剩餘存款455元、268元、268元(見本院卷第128頁),不夠自動扣款A5之10的管理費、車位清潔費之金額4,509元,遑論接續扣款B1之10的管理費、車位清潔費4,649元。

至於被告於106年5月14日存款餘額雖有7,714元,惟被告於106年5月15日自動操作匯款金額,針對A5之10匯款3,687元、B1之10匯款3,759元,因此筆金額與管委會設定應扣金額A5之10為4,509元、B1之10為4,649元(按:亦為本院認定被告應繳納金額)不同,故系統會以連動轉帳方式退回被告上開帳戶,被告永豐銀行帳戶於被告以手動匯款後,餘額僅剩268元,故系統於105年5月15日亦無法扣到應扣金額。

準此,被告就105年11月至106年6月應繳納之管理費每月應以每坪55元計算,汽車位清潔費每期每位應以300元計算。

依此計算,被告就A5之10每期應繳納管理費為4,520元(計算式:55元41.09坪2月=4,5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車位清潔費每期為600元,合計為5,120元。

就B1之10每期應繳納管理費為4,894元(計算式:55元44.4875坪2月=4,894元),車位清潔費為300元,合計5,194元。

㈤、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之管理費、車位清潔費之總額為55,062元(計算式:49,362+5,700=55,062)。

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就被告應給付之管理費、車位清潔費之期限,為當期單月20日前,至於21日起即應計算法定遲延利息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94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前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55,062元,及附表所示金額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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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別  │欠繳月分      │被告應給│被告應給付汽│利息起算日        │
 │      │              │付管理費│車位清潔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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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之10│104年9月至10月│1,849元 │600元(按: │104年9月21日      │
 │      │              │(全程出│有兩個停車位│                  │
 │      │              │席減免一│)          │                  │
 │      │              │個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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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之10│105年9月至10月│1,849元 │600元       │105年9月21日      │
 │      │              │(全程出│            │                  │
 │      │              │席減免一│            │                  │
 │      │              │個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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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之10│105年11月至12 │4,520元 │600元       │105年11月21日     │
 │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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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之10│106年1月至2月 │4,520元 │600元       │106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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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之10│106年3月至4月 │4,520元 │600元       │106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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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之10│106年5月至6月 │4,520元 │600元       │106年5月2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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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之10│104年9月至10月│2,002元 │300元(按: │104年9月21日      │
 │      │              │(全程出│僅一個汽車位│                  │
 │      │              │席減免一│)          │                  │
 │      │              │個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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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之10│105年3月至4月 │4,004元 │300元       │105年3月2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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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之10│105年9月至10月│2,002元 │300元       │105年9月21日      │
 │      │              │(全程出│            │                  │
 │      │              │席減免一│            │                  │
 │      │              │個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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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之10│105年11月至12 │4,894元 │300元       │105年11月21日     │
 │      │月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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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之10│106年1月至2月 │4,894元 │300元       │106年1月2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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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之10│106年3月至4月 │4,894元 │300元       │106年3月2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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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之10│106年5月至6月 │4,894元 │300元       │106年5月2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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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計    │合計        │                  │
 │      │              │49,362元│5,700元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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