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226,201705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被 告 羅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欄第二項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文字,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戶籍址係設於新北市新店區,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家 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