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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被 告 羅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欄第二項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文字,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戶籍址係設於新北市新店區,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家 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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