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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3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邱雅鈴
被 告 李佳蓉
李佳玟即李光耀之繼承人
李宗翰即李光耀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美慧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佳玟、李宗翰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光耀之遺產範圍內,應與被告李佳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37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李佳蓉,與被告李佳玟、李宗翰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光耀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附表:
┌─┬───┬─────┬──────┬──────┬──────┐
│序│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號│ │ │ │ │ │
├─┼───┼─────┼──────┼──────┼──────┤
│1 │30,372│李佳蓉 │105年7月1日 │105年7月5日 │年息1.62% │
│ │ │李佳玟(李├──────┼──────┼──────┤
│ │ │光耀之繼承│105年7月6日 │105年7月31日│年息1.55% │
│ │ │人) ├──────┼──────┼──────┤
│ │ │李宗翰(李│105年8月1日 │106年2月23日│年息1.15% │
│ │ │光耀之繼承├──────┼──────┼──────┤
│ │ │人) │106年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序│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
│號│ │ │ │ │式 │
├─┼───┼─────┼──────┼──────┼──────┤
│1 │30,372│李佳蓉 │105年8月2日 │106年2月1日 │年息0.115% │
│ │ │李佳玟(李├──────┼──────┼──────┤
│ │ │光耀之繼承│106年2月2日 │106年2月23日│年息0.23% │
│ │ │人) ├──────┼──────┼──────┤
│ │ │李宗翰(李│106年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光耀之繼承│ │ │ │
│ │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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