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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5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德
被 告 吳昇峰
法定代理人 陳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19日向原告辦理購物分期付款,約定自105年2月5日起至106年9月5日,共分20期繳納,於每月5日繳納分期款新臺幣(下同)4,100元,如未按期依約付款,依購物分期約定書第10條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分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且被告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收遲延利息,詎被告自105年6月5日起未依約付款,尚欠65,600元及遲延利息等語,業據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應收帳款明細為證,核與所述相符;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原告依據買賣分期付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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