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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534號
原 告 蘇鈺珊
被 告 平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邱秀美
訴訟代理人 李政權
被 告 李政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本件尚有部分事證仍待查證,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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