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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61號
原 告 高榆紜
訴訟代理人 江志奇
被 告 黃家萱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臺中市霧峰區L2時尚美睫霧峰店店長,以經營美睫之專業服務為職業,於霧峰地區頗具名氣。
被告於於民國105年10月下旬,未經原告之同意,任意轉貼原告於105年10月21日個人臉書專頁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內容文章(按:原告PO文時並不認識被告,發文當下並不知道是那間工作室,並非針對被告),在「霧峰人俱樂部」臉書專業上,並就原告所發之文章陸續以附表編號2、3、4之內容加以評述、渲染,造成多人回應並針對原告文章內容多所攻擊,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人格損害,並影響原告之業務經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5年10月下旬所轉貼原告發表之如附表編號1內容之文章,是在公開、可受公評的網頁,且附表編號1內容之文章攻訐到被告,被告認為有澄清之必要,但恐因沒頭沒尾,遂引用原告文章轉載於「霧峰人俱樂部」臉書網頁,並加以「澄清」說明,被告就自己發佈之附表編號2、3、4澄清內容,並沒有攻擊或詆毀原告,且原告所回應附表編號5之內容,亦自承未經合理查證即發表附表編號1之文章,反而是原告的發文有攻擊到被告;
至於第三人在被告發佈之澄清內容下討論的字串,是第三人自己去回應、留言,並不是受到被告教唆,被告並未找認識的人出來留言一起攻擊原告;
原告於事發後不久曾聯繫被告要求撤下該篇文章,被告也依照原告請求刪除該發文,相關回應第三人之討論字串亦一同被刪除;
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格權、及業務經營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已就被害人因他人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人格權之行為致生損害之情形設有明文規定,惟上開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所稱「不法」,應就整體法秩序之價值予以評價,而刑法第311條第1款、第3款明文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者,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故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宜採取相同評價,始符法律體系一貫性。
是行為人縱使陳述內容牽涉他人之名譽,如核屬自辯或為保護合法之利益,而善意發表言論,或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將阻卻不法,不構成侵權行為。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10月下旬。
將原告發表於原告個人臉書專頁之文章,複製轉貼在霧峰人俱樂部臉書專頁上,並先為附表編號2之評述,嗣後再為附表編號3、4之陳述等情,業據其提出臉書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48頁、第50頁、第54頁),並為被告所不否認,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然而:⒈被告領取有乙級美容證照,並在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開設美睫工作室乙情,業據被告提出上開證照為證(見本院卷第76頁),並有原告所提出霧峰人俱樂部第三人楊雅慧留言;
「但是在萬豐就只有那101間(按:實質指1間)工作室,那您在發文的同時,是否也有影射的部分呢?還沒證實的情況下PO文,那是否也需要澄清一下呢」等語、第三人雅晨留言:「你不出來講我跟本不知道文章說的是妳(指原告)喔,不過萬豐只有一間美容工作室,要不對號入座也難,本人不敢快出來澄清,難不成被大家誤會嗎」等語,第三人林朕以留言:「萬豐只有那101家。
其他旁邊就是登山步道了!」等語之臉書留言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頁、第53頁、第54頁),亦可認定,是被告認為原告附表編號1之文章涉嫌指涉被告對其客人聲稱原告為其學徒,有騙顧客及搶客人之批評,認有必要加以澄清,避免他人誤會或影響被告之形象,故轉貼在霧峰人俱樂部臉書專頁上澄清,並非無正當事由任意轉貼原告之文章,亦非毫無理由之對號入座。
⒉其次,綜觀被告所陳述附表編號2之內容,除了稱讚原告很厲害、人很美外,僅是建議原告先向客人查證再PO文,避免客人口誤造成誤會,附表編號3之內容重申只想知道哪位客人這樣無事造爭端,附表編號4只是抗辯被告並不認識原告,並無跟客人說有收原告當學生,核屬自辯或為保護自己之利益,善意發表言論,自難認被告上開舉動有何不法性。
⒊原告另主張被告之評述,造成多數人回應並針對原告之文章內容多所攻擊,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影響原告之業務經營云云(見本院卷第7頁),然而,第三人在原告評述後方之留言內容,是否該當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亦有疑問;
況且,被告否認有教唆第三人至其評述下方留言,此為第三人之自身之行為,此觀第三人林毛毛留言:「親愛的,家萱(即被告)我有認識,彼此大家有誤會拉!完全都是中間造謠人的問題,家萱人超好相處的。
然後她絕對沒有找人留言攻擊你,以上所有留言都是留言人自己的意思,跟家萱沒關係,我可以保證」等語、及第三人楊千慧留言:「不好意思,沒有誰找誰出來喔!…」等語自明(見本院卷第53頁),與被告無關,則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教唆之行為,自難認應由被告為其他第三人之行為,負侵權責任。
㈢從而,本院認被告上開轉貼原告言論及加以澄清之言論,屬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其利益,出於善意之言論,尚難認為具有侵權行為之不法性,不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之侵權行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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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文內容 │發文者 │證據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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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聽客人說在「萬峰」有某間│原告 │本院卷第│
│ │美睫工作室,揚言說我是她的學│ │10頁 │
│ │徒...我暈~那位老師阿~我才 │ │ │
│ │剛嫁來霧峰一年,開店不到一個│ │ │
│ │月,我還不知道有「萬峰」這個│ │ │
│ │地名耶~我是要怎麼去跟您拜師│ │ │
│ │學藝Y???如果說我的技術與 │ │ │
│ │風評,已經足以名揚到您那邊,│ │ │
│ │我還是不相信啦!我覺得您可能│ │ │
│ │自己作夢機率比較高!!搶客人│ │ │
│ │不用搶成這樣吧?又何況如果我│ │ │
│ │是您的學徒,為什麼你現在是工│ │ │
│ │作室然後我是店面呢?要騙顧客│ │ │
│ │也先做好功課再騙好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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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霧峰從事美容業五年,也有教│被告 │本院卷第│
│ │學。很多霧峰同業是我學生,有│ │9頁、第 │
│ │時候客人口誤造成誤會,建議經│ │48頁 │
│ │求證再PO文,大家開心做生意,│ │ │
│ │而且我根本不認識妳,同行說有│ │ │
│ │去給妳們做過,說很厲害人很美│ │ │
│ │,我也是跟客人這樣說,我平常│ │ │
│ │也會開玩笑說,自己不是霧峰睫│ │ │
│ │毛一姐,但是我是三姐,流動客│ │ │
│ │人來來去去會說什麼我不在意,│ │ │
│ │其實霧峰很多同行少有重複性客│ │ │
│ │人,是不是先瞭解一下本人再評│ │ │
│ │論,還有我不會騙客人,是不是│ │ │
│ │叫你客人出來問一下比較妥當。│ │ │
│ │ │ │ │
├────┼──────────────┼────┼────┤
│3 │我是很想知道哪位客人這樣有事│被告 │本院卷第│
│ │,無事造爭端!我只是在家帶小│ │12頁、第│
│ │孩打打工,沒打算多有名,這下│ │50頁、第│
│ │到是紅到各大社團了!也不賴啦│ │84頁 │
│ │。 │ │ │
├────┼──────────────┼────┼────┤
│4 │請問客人是誰說的!是不是應該│被告 │本院卷第│
│ │出面澄清,還有我不是隨便教學│ │27頁、第│
│ │亂收學生的,姐的是有美容乙級│ │54頁、第│
│ │證照的,技術沒說比大家好,我│ │85頁 │
│ │只是專心服務客人,做自己生意│ │ │
│ │,我根本不認識妳,怎麼收妳當│ │ │
│ │學生?我為了家庭推掉國外邀約│ │ │
│ │,學校當技導都沒去了,是真的│ │ │
│ │有小孩沒辦法,技術好壞只要客│ │ │
│ │人喜歡不是更重要嗎?還有萬豐│ │ │
│ │只有一家,你是不是搞錯方向,│ │ │
│ │是客人說的不是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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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好意思~~我是L2霧峰店店長│原告 │本院卷第│
│ │,我確實有客人的朋友說,而客│ │78頁 │
│ │人告訴了我~~但我也完全沒有│ │ │
│ │時間去查證是那一家工作室的美│ │ │
│ │睫師揚言說的~~你這樣擷我的│ │ │
│ │文反而讓我知道了原來是您說的│ │ │
│ │!你是不是自己對號入座了呢?│ │ │
│ │?承您所說,大家都是出來做生│ │ │
│ │意的!我相您也是有道德的人~│ │ │
│ │我們不攻擊,批評同業,技術這│ │ │
│ │種東西,無非就是客人喜好~有│ │ │
│ │本事的人不怕市場!我沒有指名│ │ │
│ │道姓誰~,我只希望揚言的那位 │ │ │
│ │美睫師搞清楚,我們是專業的L2│ │ │
│ │團隊,無論技術或其他事項,所│ │ │
│ │有都是經由L2訓練出來的,所以│ │ │
│ │更不可能去跟一個從來沒聽過的│ │ │
│ │地名學,這事無關您,我,但是│ │ │
│ │你擷的文章,是我在我的私人版│ │ │
│ │PO的文章~請問您有經過我同意│ │ │
│ │到我的版擅自擷文嗎?然後還在│ │ │
│ │社團這樣公開?這樣是否構成毀│ │ │
│ │謗??希望息事寧人~是否建議│ │ │
│ │刪除此篇?更難堪的是否走法律│ │ │
│ │途徑?我也已經做好準備,請三│ │ │
│ │思。還有樓上幾位的不雅用詞,│ │ │
│ │是否自己也要修飾一下?什麼是│ │ │
│ │我出來亂?我想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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