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2775,2017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77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陳建華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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