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3125,2017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1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 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許堯瀚 原住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
許吉德 原住同上
許李盈青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六年十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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