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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151號
原 告 新杜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伯錚
訴訟代理人 楊光亮
被 告 黃千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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