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3167,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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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167號
原 告 張琳㟝
被 告 羅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村○○○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謄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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