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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3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楊棟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表:
┌──┬───┬─────┬───┬──────────┐
│編號│債務人│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
│ │ │(新臺幣)│(%)│ (民國) │
├──┼───┼─────┼───┼──────────┤
│1 │ │2,125 │6 │ │
├──┤ ├─────┼───┤ │
│2 │楊棟崴│72,675 │11.98 │自105年2月27日起至清│
├──┤ ├─────┼───┤償日止 │
│3 │ │16,952 │14.98 │ │
├──┼───┼─────┼───┼──────────┤
│小計│ │91,75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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