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3452,2017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452號
原 告 邱智惠
被 告 向佳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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