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47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許芝瓈
被 告 張渠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6日下午2時11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