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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4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代理人 謝鴻濱
被 告 黃緯翔
被 告 涂宜鑫
被 告 黃冠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5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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