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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48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被 告 蔡宜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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