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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51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曾暘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90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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