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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805號
原 告 秦啟松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宗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萬元,並未約定清償期限,被告應自原告以支付命令催告給付時起負遲延責任,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4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提出借款單據、本票及玉山銀行存摺等為證,核與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陳稱:該項債務其中尚有糾葛云云,惟被告既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並舉證以實其說,所辯洵無可採。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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