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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育光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習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起起書狀到院。
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有不合法定上訴程序者,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並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為小額訴訟程序上訴應備之要件,核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之,並備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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