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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9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沂儒
被 告 楊福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
│編│產品 │請求金額 │債權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號│ │(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 │ │
├─┼───┼─────┼─────┼────────┼────┤
│ │ │ │ │自94年9月29日起 │20% │
│ │ │ │ │至104年8月31日止│ │
│1 │信用卡│42,183元 │39,526元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自94年4月5日起至│18.25% │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2 │現金卡│48,625元 │48,625元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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