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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蔡晨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韶瑜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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