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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許芸瓈
被 告 徐安成
徐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五日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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