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136,201906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6號
原 告 劉莉菁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
複代理人 許嘗訓律師
被 告 張美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7年1月19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損害賠償事件,業據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判決後,被告不服上訴第二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6月5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86號判決確定,有該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6號判決在卷可憑,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