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026號
原 告 羅慶成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林聖芳律師
被 告 胡秋燕
胡馨予即胡淑美
胡淑滿
胡易儕
胡束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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