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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192號
原 告 林俊鑫即林棋笙
訴訟代理人 賴品緁
被 告 鑫嘉益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協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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