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2364,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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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364號
原 告 陳奕園
被 告 簡秋耀
訴訟代理人 蔣秀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05年9月梅姬颱風期間,約在清晨5時,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係56年建築完成,經多次修繕)之屋頂突傳出一聲巨響,係被告所有房屋4樓所加蓋未經建管單位核准之違建鐵皮屋頂(下稱系爭鐵皮)掉落,砸損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之屋頂,致系爭房屋之屋頂破洞、天花板、瓦片等散落滿地,並因屋頂掉落導致損壞內部設施。

因系爭房屋附近他人之鐵皮屋頂在梅姬颱風期間均完好,可見被告對於系爭鐵皮屋頂之設置,未盡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致系爭鐵皮屋頂遭颱風吹落砸壞原告之系爭房屋,原告因此支出施作鐵皮屋頂及支撐鋼架費用(含原屋瓦拆除及運走)、裝設水電線路及燈具費用、施作天花板、石膏板及其支撐之輕鋼架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44,540元、19,200元,共計343,74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74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㈠105年9月梅姬颱風期間,被告之系爭鐵皮屋頂遭吹毀,被告於颱風後尋覓不著,最後在住家隔街小巷邊發現,鐵皮已扭曲變形,依經驗法則,系爭屋頂鐵皮輕薄,在颱風大肆吹虐下,必然扭曲變形,脫落後噴飛遠去,絕不可能自然掉落,縱令掉落,由於輕薄之緣故,也不致造成系爭房屋之水泥瓦毀損或部分擠壓變形,況且從原告提供之照片可見,系爭房屋屋頂上掉落之鐵屑不像系爭鐵皮所遺留。

系爭鐵皮沒有直接掉落到原告系爭房屋屋頂,是被風吹到原告系爭房屋的門口。

㈡又原告稱系爭房屋屋頂是在9月28日清晨5時遭系爭鐵皮砸損,但颱風是9月27日下午風力很大,被告母親在同日下午5時出門查看就已經看到系爭鐵片被吹落在原告後門,當時被告母親還有跟原告姐姐表示,隔天會請環保局來處理,所以系爭鐵皮既已在9月27日已被風吹落,自不可能再於9月28日清晨5點多再砸損系爭房屋屋頂。

㈢再者,颱風期間,家家均有或多或少損害,不論大小樹木,花卉盒景、遮陽板、屋簷瓦片,均多少有所折損。

原告之系爭房屋為老舊建物,在強風侵襲之下,扭曲擠壓,致瓦片變形,在所難免,顯然與被告被吹落之系爭鐵皮,不生必然之關係,也無因果關係,原告自不得無相當之證據,僅因相鄰之關係,枉自推論指摘,原告應在系爭房屋屋頂遭壓毀時,立即取證攝影,豈能事後照相存證,任意指摘,顯見原告未能盡舉證之責任。

縱系爭房屋屋頂為系爭鐵皮屋頂所毀損,被告頂多幫原告修補毀損之部分,而系爭房屋屋屋頂毀損面積約為十分之一。

㈣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房屋屋頂,因遭被告所有之系爭鐵皮掉落而砸中,致支出修繕費用共計343,740元等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房屋毀損照片、修復前後照片及現場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2、26、30至33、41頁、54至57頁),被告雖不爭執系爭鐵皮為其所有,惟否認系爭房屋屋頂及內部設施受損為其房屋之系爭鐵皮所致,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予審究者厥為:系爭房屋所受損害是否為被告房屋之系爭鐵皮所致?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著有48年臺上字第481號判例可資參照;

且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有疏未善盡保管維護其所有系爭鐵皮,致系爭鐵皮砸落毀損系爭房屋屋頂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仍須就其損害係被告之系爭鐵皮所致之事實原因先為舉證。

㈢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屋頂之損害係遭被告設置之系爭鐵皮遭颱風吹落所致之事實,業據被告否認,故此部分事實仍須原告先負舉證責任。

原告雖提出現場照片、估價單及證人陳春妹之證述為據,並認系爭鐵皮堅硬無彈性既呈直角形折彎,顯然是巨大衝擊力道使然,並順勢滾落於屋簷下地面。

又破洞旁、向下方向屋頂面及巷弄地面皆有鐵皮掉落之呈白色漆屑等語,然查:1.依原告陳述:我的另一個弟弟有住在系爭房屋裡,但屋內沒有電話,是我姐姐打電話告訴我,系爭房屋有破洞,我馬上衝去看,後來就去找被告,我是在鐵片掉下來那天就去找被告,鐵片砸到系爭房屋屋頂大約是清晨五、六點,我姐姐聽到聲音非常大,但因當時風非常大,沒有馬上出來,後來我姐姐打電話給我,我去被告家大約是當天早上9點、10點左右等語(本院卷第61頁正反面、第76頁反面、第77頁),以及證人陳春妹(原告之姊姊)到庭證稱:「(原告房子天祥街89號屋瓦破洞是何時何原因破裂?)有一天颱風風很大,我在屋子裡面不敢出來,很大很大,突然有一個很大的撞擊聲『碰』的一聲,就是原告平房發出的聲音,然後聽到滑落的聲音,我聽到一共二個撞擊聲,其中一個是掉在地上的聲音。

(那時候是幾點?)應該不是凌晨,也不是晚上,早上中午之間,就在白天。

那時候因為風很大我不敢出來看,因為我很關心,當天風停後我就跑出來看。

(距離你聽到撞擊聲是隔了多久?)距離撞擊聲大約隔了一、二個小時我就跑出來看,大約是這樣子,我沒有很確定。

(你看到什麼?)因為我家地勢比較高,可以看到原告家的屋頂有很大的凹洞,我就打開門,發現地上有很大的鐵皮,因為掉下來離我家大門很近,我跑去看是誰家的,我猜應該是被告家的,因為形狀與他家的很像,果然也是他家的,因為他們家加蓋頂樓鐵皮一大片沒有了。

(你當時怎麼處理?)我就跑到簡太太(即證人藍月鐘)家,我就叫簡太太,因為我跟她很熟,我跟她說你們家屋頂掉下來,簡太太就跑出來,把鐵皮拉靠近原告的平房那裡一點,因為如果鐵皮太靠近我家門口,我家出來會不方便,後來簡太太沒有馬上拿走,就放了兩、三天。

(你當時有沒有告訴簡太太你家頂樓鐵皮把我弟弟房子的屋頂撞一個洞?)我忘記了。

當時屋頂破洞大家都看得到,因為屋頂碎碎的石棉瓦有掉在路上、屋頂上、我門前也有。

…(房子平常住誰?)住我另外一個小弟弟,……颱風當天我那個小弟弟住在屋子裡,一直住在裡面。

當天小弟弟有沒有聽到撞擊聲我就不知道了……。

(颱風天你另外一個弟弟有沒有住在屋子裡?)有。」

等語(本院卷第60、61頁),對照上開原告陳述及證人陳春妹之證述內容可知,原告與證人陳春妹並未居住於系爭房屋內,而據證人陳春妹所述系爭鐵片掉落當時,颱風風勢很大,不敢出門查看,則證人陳春妹如何能確定其所聽到之撞擊聲是系爭鐵片砸到系爭房屋屋頂之聲響,遑論原告係經證人陳春妹通知,始知悉系爭房屋屋頂有毀損情況,更應無法確定是系爭鐵片砸損到系爭房屋屋頂,足認原告及證人陳春妹均未親眼目睹系爭房屋屋頂究係如何受損,自不足以認定系爭房屋屋頂之損壞,確係因被告之系爭鐵片掉落所致。

2.再依原告提出系爭房屋受損照片(本院卷第6、7、30、31、32、42、73、74),雖可見得系爭房屋有部分屋頂及屋內受損,以及被告之系爭鐵皮掉落在巷道上之事實,然依上揭照片所示之系爭房屋屋頂破損處及屋內毀損部分,未能見有足以判定為被告系爭鐵皮之殘骸或碎片,原告於本院亦陳明:「屋內沒有看到被告鐵皮屋的碎片。」

、(法官問:屋頂遭打破處之碎片有無其他外來物可看出是何物打破?)不知道。」

等語在卷(本院卷第46頁);

復自屋頂破損處或屋內毀損處之碎屑,自拍得照片上之外觀顏色、形狀,均無法判定係屬系爭鐵皮之碎屑或漆屑。

在在可認依上揭照片觀之,無法據之判定被告之鐵皮屋頂曾經有掉落於系爭房屋屋頂,亦無法推論系爭房屋確係遭系爭鐵皮擊中而受損。

又依系爭鐵皮落於系爭房屋屋外地面,鐵皮呈直角折彎,有相片可佐(本院卷第5頁),然該鐵皮因撞擊何物折彎有諸多可能性存在,例如自4樓掉落地面時撞擊折彎等亦有可能,該鐵皮折彎原因尚屬不明,無從依系爭鐵皮彎折之情形,認定係因撞到系爭房屋屋頂所致。

即依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尚無法證明系爭房屋屋頂毀損之原因係遭系爭鐵皮擊中而受損。

另依原告提出之隔鄰平房房屋於颱風期間未受損之照片(本院卷第42頁),亦無從證明原告之系爭房屋於颱風期間受損係因強力風吹所致或遭被告所有之系爭鐵皮撞擊或係遭何物撞擊所致。

3.另依原告提出之上開估價單(本院卷第9至12、54至57頁),僅能證明原告系爭房屋有屋頂鋼架及簷瓦、屋內電線、電燈損害及其後修繕之事實,無法證明上開損害之原因是否與系爭鐵皮有關。

4.是以,綜合事後現場跡證及系爭房屋受損之情形以觀,本件無從據以認定原告系爭房屋所受損害係因被告之系爭鐵皮掉落撞擊所造成。

原告所舉各項證據,均無法證明系爭房屋於105年9月27、28日梅姬颱風來襲時所生損壞,係因遭被告所有系爭鐵皮砸中所導致,或被告對原告因而所受損害,應負何過失責任,則原告就此項應由其負舉證責任之事實,應受不利益之認定。

故原告以系爭房屋係因被告之過失而受損,被告應賠償其為修繕系爭房屋所支出之費用,自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之舉證,尚無法證明其主張系爭房屋屋頂等處受損之發生原因事實,係因被告之系爭鐵皮掉落所造成,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43,74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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