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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36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李裕陸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陳呈奇
郭景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及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查,反訴原告乃遲至本訴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6年12月6日,始行提起本件反訴,此有反訴原告所提民事反訴起訴狀上蓋用本院收文戳章可參,依上開說明,其提本件反訴應認為不合法,自不予准許,當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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