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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7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枝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巧惠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576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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