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2762,2018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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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原 告 林貞祥
被 告 林世傑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霧峰區」之記載為誤寫,應更正為「大里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之貳、實體方面之一之㈠第2行及4行關於「霧峰區」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均應更正為「大里區」。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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