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世爵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金偉、賴鈺菁、賴鈺婷、楊雅淇、陳經元、李家安、蕭雅慧、粘麗珍、李曉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844元,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
│聲明項次│被告姓名│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二審裁│備 記│
│ │ │ │判費 │ │
├────┼────┼──────┼──────┼──────┤
│一 │賴金偉 │ 50,000元 │ 1,500元│ │
│ │賴鈺菁 │ │ │ │
│ │賴鈺婷 │ │ │ │
├────┼────┼──────┼──────┼──────┤
│二 │楊雅淇 │ 116,500元 │ 1,830元│ │
├────┼────┼──────┼──────┼──────┤
│三 │陳經元 │ 55,000元 │ 1,500元│ │
├────┼────┼──────┼──────┼──────┤
│四 │李家安 │ 54,000元 │ 1,500元│ │
├────┼────┼──────┼──────┼──────┤
│五 │蕭雅慧 │ 47,000元 │ 1,500元│ │
├────┼────┼──────┼──────┼──────┤
│六 │粘麗珍 │ 50,000元 │ 1,500元│ │
├────┼────┼──────┼──────┼──────┤
│七 │李曉吟 │ 49,344元 │ 1,500元│ │
├────┴────┴──────┼──────┼──────┤
│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數額 │ 10,38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