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29,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林毓馨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朱秋盈
被 告 朱龍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